香河县食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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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食药监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强制
项目编码
201
项目名称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
实施主体
食药监
承办机构
药械监管股、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实施依据

1《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实施对象
有前述情形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办理时限
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总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香河县
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