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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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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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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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食药监 |
承办机构 |
药械监管股、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
实施依据 |
1《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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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有前述情形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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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总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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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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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