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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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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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1.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2.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3.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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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食药监 |
承办机构 |
药械监管股、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
实施依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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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有前述情形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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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总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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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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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