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项目编码 |
207 |
||
项目名称 |
1.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2.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实施主体 |
食药监 |
承办机构 |
食品监督股、各执法分队 |
实施依据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
||
实施对象 |
有前述情形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
办理时限 |
总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