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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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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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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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卫计局 |
承办机构 |
医政股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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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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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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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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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河北省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