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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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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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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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卫计局 |
承办机构 |
无 |
实施依据 |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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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申请延续注册的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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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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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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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河北省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