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102 |
||
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卫计局 |
承办机构 |
政策法规股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实施对象 |
有关机构或人员 |
||
办理时限 |
无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
备注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