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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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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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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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卫计局 |
承办机构 |
政策法规股 |
实施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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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有关机构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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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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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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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