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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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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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擅自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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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卫计局 |
承办机构 |
政策法规股 |
实施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6号令)第四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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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有关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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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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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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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