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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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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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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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卫计局 |
承办机构 |
政策法规股 |
实施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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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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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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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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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执业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