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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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卫计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征收
项目编码
301
项目名称
社会抚养费征收
实施主体
卫计局
承办机构
政策法规股
实施依据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100%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二)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 (三)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500元的金额征收。(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3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3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第四十七条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而收养子女的,对收养人按以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符合法定条件但未进行登记而收养的,按1000元的金额征收; (二)无子女但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2000元的金额征收; (三)有子女而收养的,按照子女数比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实施对象
违反生育政策的人员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香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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