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卫生厅冀卫规监督〔2013〕4号) ,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省、设区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