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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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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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更改技术参数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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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文广新 |
承办机构 |
无 |
实施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须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书;(2)对技术参数的使用建议、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申请书中应说明变更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的理由及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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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申请审核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更改技术参数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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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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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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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河北省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