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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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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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套数或者节目设置范围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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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文广新 |
承办机构 |
无 |
实施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2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7号)第七条 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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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申请审核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套数或者节目设置范围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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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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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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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河北省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