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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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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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审核、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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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文广新 |
承办机构 |
无 |
实施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五条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十四条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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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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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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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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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河北省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