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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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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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全县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审查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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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文广新 |
承办机构 |
文化科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一章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第四章第20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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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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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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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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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