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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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物价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101
项目名称
价格违法案件查处
实施主体
物价局
承办机构
检查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2010]第58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改委令[2013]第22号)第七、八、九、十三、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4]第6 号)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举报,适用本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1]第15号)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第8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冀人常[1995]2号)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经贸、计划、法制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收费、罚款、集资、募捐等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备注
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相关营业
香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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