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烟草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香河县 > 烟草局
香河县烟草局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编码
101
项目名称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处罚
实施主体
烟草局
承办机构
专卖监督管理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时限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备注
香河县
廊坊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