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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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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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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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烟草局 |
承办机构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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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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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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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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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