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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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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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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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烟草局 |
承办机构 |
专卖监督管理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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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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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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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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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