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103 |
||
项目名称 |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处罚 |
||
实施主体 |
烟草局 |
承办机构 |
无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办理时限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