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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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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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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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无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3.《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23号)第46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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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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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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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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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河北省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