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116 |
||
项目名称 |
施工单位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格)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无 |
实施依据 |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实施对象 |
施工单位 |
||
办理时限 |
无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