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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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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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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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建筑稽查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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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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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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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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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