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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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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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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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建筑稽查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008年4月1日实施)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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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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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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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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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责令改正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