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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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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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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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建筑稽查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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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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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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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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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责令改正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