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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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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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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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建筑稽查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主席令第4号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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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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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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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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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责令改正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