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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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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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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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建筑稽查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主席令第4号第八十四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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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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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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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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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责令改正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