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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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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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规定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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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建筑稽查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主席令第4号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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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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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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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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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责令改正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