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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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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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一)未配备具有相关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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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建筑稽查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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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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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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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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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