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征收 |
||
项目编码 |
301 |
||
项目名称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
实施主体 |
住建局 |
承办机构 |
人防办 |
实施依据 |
《人民防空法》第22条;《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发[2001]9号)第9条;《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9条;河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3条;《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9条;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4]27号 |
||
实施对象 |
相对人 |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1、按国家规定应当配套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的,设区市按应建面积1800元/平方米缴纳;县(市)按应建面积1300元/平方米缴纳;2、按国家规定应配套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的,设区市按应建面积300元/平方米缴纳;县(市)按应建面积200元/平方米缴纳。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