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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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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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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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无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3、《国务院关于工人考核条例的批复》(国函[1990]52号)第二十三条 《技师合格证书》,地方所属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核发。《技术等级证书》的核发办法,地方所属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规定。企业内部的《岗位合格证书》的核发办法,由企业自行规定,但企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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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申请核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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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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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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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依据《河北省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6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