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编码 |
103 |
||
项目名称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香河县运输管理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
||
实施对象 |
违法的客运经营者 |
||
办理时限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
备注 |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2 万元的,处3 万元以上10 不足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