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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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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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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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香河县运输管理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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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的货运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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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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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运输管路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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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 万元的,处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