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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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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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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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香河县运输管理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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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的客货运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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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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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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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