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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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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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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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香河县运输管理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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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的客运站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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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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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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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 万元的,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