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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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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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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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香河县运输管理站 |
实施依据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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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的货物运输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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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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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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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违反本规定,取得货运经营许可的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3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