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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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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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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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香河县运输管理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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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的货运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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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警告或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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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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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 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