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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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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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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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香河县运输管理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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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的客运站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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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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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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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