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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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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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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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香河县运输管理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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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的货运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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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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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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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