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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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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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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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香河县运输管理站 |
实施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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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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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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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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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机关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