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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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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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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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香河县运输管理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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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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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收缴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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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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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