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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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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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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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香河县运输管理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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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的驾驶员培训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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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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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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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 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