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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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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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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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香河县运输管理站 |
实施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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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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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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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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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