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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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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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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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香河县运输管理站 |
实施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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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的托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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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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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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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