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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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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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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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香河县出租汽车管理站 |
实施依据 |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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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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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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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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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