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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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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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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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承办机构 |
香河县出租汽车管理站 |
实施依据 |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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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违法出租汽车驾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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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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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一般程序案件:2个月办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3个月办结;经上级机关批准,6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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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