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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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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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矿区、旅游景区,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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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气象局 |
承办机构 |
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4.《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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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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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设计审核:20个工作日;竣工验收: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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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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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