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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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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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未在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一)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以及大型娱乐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组织或者个人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或者安装活动未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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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气象局 |
承办机构 |
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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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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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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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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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