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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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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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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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气象局 |
承办机构 |
防灾减灾科、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五条第二款“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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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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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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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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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