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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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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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气象灾害风险普查评估区划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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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气象局 |
承办机构 |
防灾减灾科、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2.《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予以公告,并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4.《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予以公告,并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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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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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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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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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