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类别 |
行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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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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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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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气象局 |
承办机构 |
防灾减灾科、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2.《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社会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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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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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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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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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